原告:刘中科,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
原告刘中科与被告上海辛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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