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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法与李某某、白某某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中法
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白某某
郑想(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中法。
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想,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中法与被告李某某、白某某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因排放化工污水污染的家具及地面等损失100000元。
本院认为: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因排放浓度为4.73%的稀盐酸污水渗透到原告的家具厅,将原告家具展厅中的家具浸泡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经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确定损失为66130.48元。但公估报告对原告受到浸泡的家具和没有受到浸泡的家具都进行了评估,原告申请评估的是受到污染的家具和地面的损失,没有申请对家具厅的吊顶进行评估,而公估报告将吊顶更换和吊顶维修的损失也进行了评估,认定损失3120元,对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所建的家具大厅系租赁他人的耕地,其没有提交房屋质量是否合格的证据,原告自己也认可被告排放的污水是通过墙缝流入大厅的,故可认定原告的房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因此原告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排放污水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责任,但可酌定减轻被告10%的责任较为公平。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经调解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6709.4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498元、被告负担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因排放浓度为4.73%的稀盐酸污水渗透到原告的家具厅,将原告家具展厅中的家具浸泡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经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确定损失为66130.48元。但公估报告对原告受到浸泡的家具和没有受到浸泡的家具都进行了评估,原告申请评估的是受到污染的家具和地面的损失,没有申请对家具厅的吊顶进行评估,而公估报告将吊顶更换和吊顶维修的损失也进行了评估,认定损失3120元,对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所建的家具大厅系租赁他人的耕地,其没有提交房屋质量是否合格的证据,原告自己也认可被告排放的污水是通过墙缝流入大厅的,故可认定原告的房屋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因此原告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排放污水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大部分的责任,但可酌定减轻被告10%的责任较为公平。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经调解原被告达不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56709.4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498元、被告负担652元。

审判长:李国宅

书记员:亢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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