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中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国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俊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实行律师。
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志敏,该公司员工。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毅成,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华与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中华撤回对被告监利上信服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郑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刘中华负担。
审判员 陶守成
书记员: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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