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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保、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监利县供电公司分盐供电所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中保,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勋,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监利县供电公司分盐供电所,住所地:监利县分盐镇鲁易路。负责人:夏文平。

一审查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监利县供电公司分盐供电所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中保将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监利县供电公司分盐供电所列为被告,系主体错误,该所不是适格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中保的起诉。刘中保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监利县供电公司分盐供电所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供电公司应为本案的当事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监利县供电公司分盐供电所于2004年3月25日在监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故该供电所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刘中保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7)鄂1023民初2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撤销监利县人民法院(2017)鄂1023民初204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时中
审判员  谢成勇
审判员  韩秀士

书记员:程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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