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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河北安国现代中药工业园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安国现代中药工业园区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国现代中药工业园区。
负责人邢海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安国现代中药工业园区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冬梅
审判员:刘雨
审判员:张昕旺

书记员:姬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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