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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峰与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东峰
曹伟伟(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柴俊峰

原告刘东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
委托代理人曹伟伟,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柴俊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峰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峰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东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东峰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东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东峰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史增中

书记员: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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