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东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原住黄骅市西内环路开发区200号博杰华城18栋1单元1002。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海兴县盛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曹传房,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昭,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曹传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刘东兴与海兴县盛某服装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冀0924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9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9民终25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4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6月22日9时0分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东兴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兴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刘东兴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东兴负担。
审判长 徐明松
审判员 刘庆峰
审判员 刘国宏
书记员: 李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