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黄骅市西内环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张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兴县盛某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曹传房,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昭,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东兴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4民初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状,其诉讼请求为偿还借款和返还财产,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仅以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提供的用于证明其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以其户籍地黄骅市认定为住所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栗保东
审判员 孙世刚
审判员 王铁川
书记员: 张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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