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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王某某
张超(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7),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张超,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诉讼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某已预付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某已预付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王立明

书记员:付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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