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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马学印,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艳芳,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申请鉴定,本案扣除审限223天。原告刘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朱倩

书记员: 李冬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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