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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武邑县。
刘某某与张某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书记员: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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