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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欧阳井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世成
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
欧阳井国

原告:刘世成,男,生于1996年7月27日,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人:范会,公司总经理。
被告:欧阳井国,男,生于1971年5月23日,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刘世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欧阳井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刘世成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世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刘世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世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刘世成负担。

审判长:彭拥军

书记员:龙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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