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纪某某、岳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某,男,1971年出生。
被告岳某某,男。
被告滕国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纪某某、岳某某、滕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891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德山 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 人民陪审员  武兴忠

书记员:姚国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