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世坤,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里,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大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62742006B,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熬家畈村。
法定代表人:周华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海,男,该公司会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俊,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世坤与被告宜昌大自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对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世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刘世坤负担。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 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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