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鸿儒,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所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张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所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52元,减半收取278.26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 刚 审 判 员 高文栋 人民陪审员 王广瑞
书记员:冯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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