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阳(系原告刘某某儿子),住江苏省。
被告:广州市予天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晓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明,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广州市予天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晨
书记员:陈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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