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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福、杨某某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万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卫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韩风海,该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
委托代理人程兆伟,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刘万福、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赵卫娥、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万福、杨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对被告赵卫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部分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万福、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赵卫娥的起诉。

审判员  刘振平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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