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和与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和
陈某某
陈某某
陈某某
贾洪海(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刘某和。
被告陈某某,住尚志市。
被告陈某某。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洪海,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住尚志市。
原告刘某和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和、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洪海到庭参加诉讼,陈某某、陈某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和诉称,2015年8月27日给陈润岭送木材,陈润岭欠原告20000元木材款。
2015年8月31日陈润岭因意外死亡。
被告陈某某系陈润岭的儿子。
在陈润岭死亡后其全部财产均归被告陈某某所有。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陈某某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内偿还被继承我的债务。
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某在继承财产内偿还货款20000元。
诉讼中追加陈润岭的二名女儿陈某某、陈某某及张秀荣的女儿刘某为被告。
被告陈某某辩称: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均放弃了财产继承权,因此原告的诉请与三被告无关,其余按照法律规定办,出庭是为了主张我父亲的权利。
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刘某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抗辩或反驳的证据。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被告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刘某和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检尺票子一份及刘某证言一份。
拟证明陈润岭欠原告20000元木材款。
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经质证无异议。
本院确认: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证明力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润岭向原告刘某和购买木材,并给原告出具的检尺小票,另有被告刘某证言证实,陈润岭欠原告20000元木材款事实清楚,双方自愿达成的木材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现陈润岭、张秀荣死亡,且留有部分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承担给付义务。
庭审中陈某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不承担给付义务,其他三被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其父母的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要求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刘某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二款、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刘某和货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陈润岭向原告刘某和购买木材,并给原告出具的检尺小票,另有被告刘某证言证实,陈润岭欠原告20000元木材款事实清楚,双方自愿达成的木材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现陈润岭、张秀荣死亡,且留有部分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承担给付义务。
庭审中陈某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不承担给付义务,其他三被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继承其父母的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要求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刘某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二款、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刘某和货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三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刘某承担。

审判长:张雨明

书记员:高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