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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刚,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刑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刑某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刑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刑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刑某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王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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