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绍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6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43********,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系原案被害人,联系电话159*******。
申诉人王某某因朱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本案非因家庭纠纷引起,朱某某打伤老人的行为情节恶劣,事发后也没有及时看望被害人,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 请求对朱某某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被害人王某某儿媳妇。2020年5月4日16时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西侧田地遇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后双方因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引起肢体冲突。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欲离开现场,被害人王某某从后方追上朱某某并用右胳膊圈住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脖子。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挣脱过程中将被害人王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预缴赔偿款。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因家庭内部矛盾引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自首法定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朱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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