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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林某甲不服不批准逮捕申诉案)_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湛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Z23号

申诉人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82********,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联系电话1372789****。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某甲,因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徐闻县人民检察院的徐检不批捕〔2020〕32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人林某甲认为,林某乙以不当理由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并造成轻伤二级,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徐闻县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

本院复查查明:林某乙因认为申诉人林某甲的住宅影响其家宅的风水,致使其两个叔叔死亡,于2020年4月3日9时许,打电话约林某甲出来徐闻县曲界镇六竹村旧学校对面路口处,手持一把长约1米的“日本刀”追赶并砍伤林某甲的右手掌虎口部位(未达轻伤),致林某甲右手虎口流血后,其又协助林某甲对伤口作简易包扎。在伤口包扎好后,双方再次因此事发生争执,林某甲称其不服林某乙用刀将其砍伤,提出要与林某乙单挑,林某乙即放下“日本刀”徒手与林某甲斗殴,后林某甲左肋骨骨折。经鉴定,林某甲的腰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该案因林某乙、林某甲对林某甲腰部伤情的成因各执一词,且多位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现有证据难以证实林某甲左肋骨骨折的伤情具体成因,该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批捕条件,徐闻县人民检察院的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决定维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徐检不批捕〔2020〕32号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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