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7号
申诉人徐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0********,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徐某某因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对周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撤销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周某某不起诉决定,依法对周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申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30日向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8日21时许,被申诉人周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小区**号楼楼下,因停车问题持不锈钢保温杯将徐某某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徐某某轻伤二级的损伤后果是否系被申诉人周某某所致事实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申诉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维持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对周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