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云安区检控申刑申复决〔2020〕Z1号
申诉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31982********,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社区**巷**号,系原案被害人张某乙的儿子。
申诉人张某甲因交通肇事罪一案,张某甲因不服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粤5303 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认为1.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刑法不当;2.被告人陈某某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认为不应适用缓刑。于2020年1月6日向我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抗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W*****号小轿车,乘搭四人沿X461线由**往**方向行驶,18时许行驶至X461线15KM+400M处,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张某乙驾驶的粤*******手扶拖拉机,造成陈某某受伤、张某乙送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7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留在现场抢救伤者,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在事故中无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前来处理,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办案人员到医院对其询问时,其如实供述,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经向申诉人张某甲了解赔偿情况,被告人陈某某仅在治疗的前期支付了49000元的医药费,之后一直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已向法院提起二次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在2020年1月13日,云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赔偿11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告人陈某某赔偿1024874.06元给被害人家属。
本院复查认为,云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前来处理,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在办案人员到医院对其询问时,其如实供述,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本院决定:申诉人张某甲认为原案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决量刑畸轻,适用刑法不当,认为不应适用缓刑等申诉理由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现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依据已经调查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规定,对张某甲申诉一案作复查终结处理。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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