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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安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昭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2号

申诉人安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家住水富县**房**栋**号。身份证号码5321311987********。系原案受害人。

被害人安某某因郑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不服水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水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水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水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被水富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8月21日移送水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9日补查重报,2018年1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月3日补查重报。

本院复查认为,现场监控视频无法看清具体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被盗面包车去向不明,虽然在现场扣押的摩托车上提取了一枚指纹经鉴定为郑某所留,但该指纹只能证明其接触过摩托车,无法直接指证郑某实施了盗窃犯罪。综合全案,本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水富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郑某作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水富县人民检察院水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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