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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雷检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住雷州市**街道**号**幢**房

申诉人罗某某因诈骗罪一案,不服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符某某不起诉的决定,以提交《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现依法提出申诉,请求查明案情,对符某某作出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1年3月9日之前,陈某某(已起诉)知道有人想购买其在雷州市工业大道天外天左边(即雷州市烟草公司集体集资购置住宅)的三亩地,陈某某在没有四亩地的情况下,先是制作了一份《有偿转让土地协议书》和一份假的《收款收据》,然后谎称要将四亩地出售给其亲戚,怕户口在外地办理土地手续转让困难为由让其司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签了那份《有偿转让土地协议书》,虚构了符某某以88万元钱的价格向陈某某四亩住宅地的事实。到了2011年3月9日,在熟人的介绍下,被害人罗某某到雷州市人民法院对面陈某某的**店内与陈某某、符某某商谈购买雷州市工业大道天外天左边(即雷州市烟草公司集体集资购置住宅)的四亩地事宜,双方谈好每亩地22万元的价格,罗某某购买了符某某四亩地,双方并签写相关购买土地的协议书,符某某从陈某某的车上拿出陈某某制作的那张假的《收款收据》交给罗某某,然后双方到雷州市建设银行转账,罗某某将88万元转到符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后,双方成功达成购买协议。符某某收到那88万元后,当日就将那88万元转到陈某某的银行账户。2018年期间,罗某某曾多次向陈某某到雷州市相关部门办理这四亩土地的相关法律手续,陈某某都以该四亩地正在打官司,还无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经多次讨要无果后,罗某某发现购买的四亩土地并不在符某某的名下,被害人罗某某发现被骗后,就到雷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符某某主观上具有与陈某某共同诈骗的故意,也不排除其主观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陈某某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的可能性,所以原对符某某作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原对符某某作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2020年4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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