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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临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临检公二刑申复决〔20206

申诉人临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罗庄区****段南侧。

申诉人临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不服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莒南检刑不诉〔2019218号不起诉决定,认为滕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对滕某某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51028日向莒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莒南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4924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莒南县城**路经营**汽贸,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收取了闫某某轿车款54000元后,拒不交付订购的一辆丰田威驰轿车,后将该款挪作他用,后于201411月份逃匿。201567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收取了高某某轿车款65300元,拒不交付定购的一辆江淮瑞丰S3轿车,后将该款挪作他用。2015617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收取了万某某的轿车全款59000元后,拒不交付定购的一辆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后将该款挪作他用。

20144月份,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在莒南县城**路经营**汽贸与临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网点合作协议书,销售该公司比亚迪轿车。协议书约定滕某某将销售轿车款交公司后,公司交付车辆合格证,开具汽车发票。自20144月份至10月份,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收取王某甲比亚迪轿车全款42800元;收取王某乙比亚迪轿车全款67800元;收取王某丙比亚迪轿车全款51000元;收取鲁某某比亚迪轿车全款65800元;收取纪某某比亚迪轿车全款39900元;收取张某甲比亚迪轿车全款66900元;收取张某乙比亚迪速锐轿车全款66900元;收取郭某某比亚迪G6轿车全款80000元;收取孟某某比亚迪S6轿车全款77000元;收取孙某某比亚迪F3轿车全款44000元;收取张某丙启滕轿车全款30000元;收取袁某某比亚迪S6轿车全款80000元,共计644200元,并向以上各购车人交付车辆后,将售车款644200元未交付临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而据为己有并挥霍,致使以上购车人无法取得轿车的合格证和发票,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行驶和挂牌,滕某某并于201411月份逃匿。

2013624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莒南县城**路经营**汽贸骗取张某丙3万元销售保证金,张某丙要求退款时,滕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退款。2013622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莒南县城**路经营**汽贸骗取张某丁4万元销售保证金,张某丁要求退款时,滕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退款。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维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莒南检刑不诉〔2019218号不起诉决定。

20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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