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靳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案)_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三检一刑申复决〔2020〕Z2号

申诉人靳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25221953********,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学原校医,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湾**小区**区**号楼**单元**室。

申诉人靳某某因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执行伤情不可预见费的意见,未支付该意见中的3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靳某某同居住在三亚市**街**巷**酒店,系邻里关系。2020年2月20日14时许,被害人靳某某在8楼楼道里来回散步。此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也到了8楼且随手将安全通道的门关上,靳某某看到后问张某某为什么把门关上。二人由此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张某某抓住靳某某的双手将靳某某推到墙上,靳某某用脚踢张某某但没有踢到,张某某也用脚踢靳某某的肚子。在随后的扭打中,张某某用脚踢靳某某左腰部并用双手抓住靳某某的肩部连头部一起地上撞几次,还用手扇靳某某巴掌。靳某某呼救后,其丈夫何某某听到喊声后过来将张某某和靳某某拉开。张某某被拉开后就回到7楼。接着,何某某带着靳某某到7楼找张某某理论,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并被邻居劝开后报警。经鉴定,被害人靳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何某某、张某某的损伤均未达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靳某某达成和解,赔偿靳某某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案件发生后,与申诉人签订了《谅解书》及《关于伤情不可预见费的意见》,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申诉人人民币12万元,认罪态度良好,情节轻微,且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确已将关于伤情不可预见费的3万元交到了中间人处。因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申诉人靳某某之间签订的《谅解书》及《关于伤情不可预见费的意见》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按照《谅解书》及《关于伤情不可预见费的意见》的约定支付了有关费用,故申诉人靳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害人靳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方面的纠纷,建议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决定: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雷宗儒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