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台椒检二部诉刑抗〔2020〕11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2020)浙1002刑初10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陈俊伟放火一案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俊伟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罪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原判定罪错误,混淆了放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被告人陈俊伟虽有酒后寻求刺激的动机,但其放火主观故意明确,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评判,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陈俊伟具有连续的放火行为,主观故意明确。
案发凌晨1时许,陈俊伟经过葭沚宏发超市,用打火机去点燃超市门口的洗衣机未果后,接着走到隔壁幢房屋门前,将丁某某停放在屋边充电的电动车把手上的手套点燃,并将打火机投入火内助燃引起小型爆燃,在确认电动车燃烧后才离开。陈俊伟系作案现场附近居民,明知该地房屋密集居住人员众多,其放火行为极易引发火灾,仍决意实施,且对火势后果不加控制,可见其放火态度坚决,放火故意明确。
2.陈俊伟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首先,从放火的地点看,在成片的居民住宅旁,四周电线电缆密布,点燃的电动车距离房屋仅38cm,靠近电动车的屋边还堆放着木板,房屋一楼为纺织物仓库,二楼住人,在这样的公共场所实施放火行为,一旦火势成灾,势必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损失。陈俊伟点火后,消防人员接到路人报警在16分钟后即赶至现场将火扑灭,但大火已导致电动车整车烧毁、房屋外墙的下水管部分烧毁、路边停放的奔驰轿车车身部分损毁,且火势已经蔓延到屋边堆放的木板,财物损失人民币3370余元,其放火行为的危险性可见一斑。
其次,从放火的目标看,陈俊伟点燃的是一辆正在充电的电动车,电动车燃烧不仅会产生剧毒的一氧化碳气体,还可能引发电池爆炸,极易酿成火灾。
再次,从放火的时间看,陈俊伟在1时27分点燃屋外的电动车,极不容易被人发现而及时扑灭火情,本案由于放火两分钟后有路人发现报警,才避免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综上,陈俊伟的放火行为造成较大的火势,已使周边不特定人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处于危险境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造成罪刑明显不相适应
1.从犯罪性质看,陈俊伟实施的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威胁到不特定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从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看,陈俊伟深夜在居民区放火,如果不是发现和消防救火及时,后果难以预测,对人民群众的居住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也给人民群众的心理造成了较大的不安全感,破坏了和谐平安的社区环境,其主观恶性较大,应予严惩。
一审法院对陈俊伟这样一个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放火行为,仅处以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明显罪刑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定罪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俊伟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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