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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仁检诉诉刑抗〔2019〕1号

仁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川1421刑初526号判决书对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持有的违禁品吸毒工具“壶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该违禁品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销毁。仁某某人民法院(2019)川1421刑初526号判决书未对此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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