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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聂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通县检一部刑诉刑抗〔2020〕2号

   通化县人民法院(2020)吉0521刑初9号书对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张某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判决: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张某乙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量刑明显不当。原判决适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意见》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判处刑罚。经审查本院认为适用该条款错误,应当适用该意见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属夜间、车辆密集路段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即使未造成后果,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本案不存在特殊情况,故对二人不应适用缓刑。

二、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属于《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意见》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不属于从重处罚情形,对其判处缓刑,量刑明显不当。本院认为其行为虽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但是本案的发生被告人聂某某负主要责任,不应对其适用缓刑。首先从客观行为看,本案司机聂某某在张某某、张某乙上车后辱骂在先,行车期间继续与乘客张某某互相指责、谩骂,在张某某用手拍摄时动手在先,继而双方发生殴打,聂某某在双方冲突的过程中,没有保持克制,而是继续升级危险,在此次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其次,从规范要求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被告人聂某某作为公交车司机,保障驾乘人员生命财产和道路安全是其职业要求,负有特别的安全保障责任,也负有特别的注意义务,因而具有更重的可谴责性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综上,本院认为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与乘客张某某、张某乙等同或更重,对其适用缓刑会导致三人量刑不均衡,故被告人聂某某也不应当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张某乙现住通化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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