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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辽宁省开原市,住开原市**街**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因酒后驾车驾驶证被扣分无法开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明知吴某某提供的证件系伪造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欲向其购买1张伪造驾驶证,并微信转帐支付给吴某某300元定金。吴某某伪造了驾驶证、身份证以及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各1张并拍照给孙某某看制作效果。后因对伪造的证件效果不满意,孙某某没有让吴某某寄送证件同时放弃300元定金。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伪造证件已被其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与吴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其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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