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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黑检公诉诉刑抗〔2019〕2号

黑山县人民法院以(2018)辽0726刑初111号书对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撤销黑山县人民法院(2013)黑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缓刑部分,总和刑期十三年零九个月,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黑山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1、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我院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潘某某共计骗取人民币1083.5万元。黑山县人民法院仅认定诈骗数额274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被告人潘某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实施诈骗犯罪。其犯罪动机明显,主观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办理营业执照,其公司除其本人外,没有其他员工;没有财经账目;也没有流动资金;并且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告人潘某某利用“空壳”公司,以其他人的名字购买车辆并用这些车辆多次重复质押骗取贷款,已达到诈骗的目的。

2、法院认定罪名错误

潘某某采用虚假的手段使多家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并没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其手段行为并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认定为诈骗罪。其行为足以说明有诈骗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潘某某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先向朋友借款后又利用朋友的名字买车办理车辆手续,做质押贷款后,又利用一车多质等手段,骗取贷款。而后将骗取的贷款部分偿还给被害人的手段,赢得被害人的信任,向其继续放贷,潘某某将将骗取得贷款据为己有,部分用于购买车辆,部分赃款去向不明,被害人发现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部分赃物扣押。

本案先后8次开庭审理,已经查明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83.5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没有悔罪表现,对诈骗所得没有偿还能力。我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有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黑山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罪名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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