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苍检诉刑抗〔2020〕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以(2020)桂042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某某爆炸一案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中的被告人林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以刑期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要求轻判,不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此,本院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一审法院对其从宽处理。
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与本院指控事实一致,认为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经当庭核实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和知晓性,结合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充分知悉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前提下,同意公诉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机关也已当庭查明其本人意愿,以及其签订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整个庭审活动全部记录在案。但被告人林某某收到判决书后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刑期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违背认罪认罚承诺,不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其签订的具结书内容失效。被告人林某某以认罪认罚形式谋取较轻刑罚,再意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以达到获得更轻刑罚目的,认罪动机不纯,一审判决认定的从宽处罚幅度不再适用,应当基于犯罪事实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其处以应有的刑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某认罪不认罚,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附: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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