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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二审程序适用)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沂南检二部诉刑抗〔2020〕3号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以(2020)鲁132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适用程序错误,量刑不当,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适用程序错误

该案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4月3日,我院将该案起诉至沂南县人民法院,并随案移送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依据具结书而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书。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对我院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沂南县人民法院针对该案的量刑建议在未有任何不当的表示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作出缓刑判决,严重不符我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适用程序错误。

二、量刑畸轻

该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69.3mg/100ml,且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追撞于他人车辆尾部,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的规定,该案有四项从重处罚的情节,应依法予以严惩,所以对被告人杨某某处以缓刑严重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明显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程序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7699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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