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顺检诉诉刑抗〔2017〕13号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041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某某某涉嫌骗取贷款、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判决:被告人某某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某某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某使用伪造的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及虚构的企业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45,000,000.00元,且至今未偿还贷款,其骗取贷款的情节严重,被告人某某某行为完全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某某某经营的清原**禽业有限公司多年亏损,没有清偿贷款能力,其主观上具有隐瞒真相,欺骗银行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使用伪造的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及虚构的企业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等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在获得贷款后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因此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而非借款抵押合同的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被告人朴逢贷款数额巨大,远远超出了该立案标准,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应予处罚。顺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某某某在贷款时提供了抵押物,银行未申请执行抵押物,且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阳银行对某某某的民事诉讼等理由,认定某某某行为是否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不清,该理由明显违背上述规定,违背了立法本意,该罪名意在惩罚以欺骗手段获得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被告人某某某虽然在本案中提供的抵押物,但其采取的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和骗取银行贷款的数额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判决将骗取贷款犯罪混同于民事合同纠纷,属于使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某某某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某某某在与陆某某签订贷款抵押合同的前二年,已经将该单位的全部资产抵押于朝阳银行,并向银行借款45,000,000.00元,且当时对该笔贷款并未清偿,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某某某与陆某某的借款抵押合同,抵押部分为无效合同,且某某某隐瞒了已经将财务抵押至银行的事实,其并无偿还能力,亦无其他履行合同的行为, 其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主管心态明显。
综上所述,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使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其他材料与一审无异。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抚顺检诉诉刑抗〔2017〕13号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6)辽041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朴逢道涉嫌骗取贷款、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一案进行判决:被告人朴逢道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朴逢道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朴逢道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朴逢道使用伪造的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及虚构的企业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45,000,000.00元,且至今未偿还贷款,其骗取贷款的情节严重,被告人朴逢道行为完全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朴逢道经营的清原得胜禽业有限公司多年亏损,没有清偿贷款能力,其主观上具有隐瞒真相,欺骗银行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使用伪造的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及虚构的企业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等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在获得贷款后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因此被告人朴逢道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而非借款抵押合同的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被告人朴逢贷款数额巨大,远远超出了该立案标准,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应予处罚。顺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朴逢道在贷款时提供了抵押物,银行未申请执行抵押物,且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阳银行对朴逢道的民事诉讼等理由,认定朴逢道行为是否对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不清,该理由明显违背上述规定,违背了立法本意,该罪名意在惩罚以欺骗手段获得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被告人朴逢道虽然在本案中提供的抵押物,但其采取的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和骗取银行贷款的数额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判决将骗取贷款犯罪混同于民事合同纠纷,属于使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朴逢道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朴逢道在与陆晓莉签订贷款抵押合同的前二年,已经将该单位的全部资产抵押于朝阳银行,并向银行借款45,000,000.00元,且当时对该笔贷款并未清偿,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朴逢道与陆晓莉的借款抵押合同,抵押部分为无效合同,且朴逢道隐瞒了已经将财务抵押至银行的事实,其并无偿还能力,亦无其他履行合同的行为, 其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主管心态明显。
综上所述,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使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朴逢道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其他材料与一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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