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吴某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_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开检二部诉刑抗〔2020〕1号

 开远市人民法院以(2020)云25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事实与本院起诉认定一致,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不构成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属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吴某某与徐某某之间长期存在经济利益往来。即吴某某与徐某某来往密切,长期与徐某某之间有大额不正当借贷往来。

(二)利用职务便利方面。1、徐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吴某某在该案提交法院审委会讨论时发表了对徐某某有利的意见;2、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作证、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时,到法院调取相关民事卷宗材料时,吴某某知晓并签批同意复印相关材料;3、在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以妨害作证、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后,与张某某达成最初和解时,吴某某知晓和解目的系徐某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在徐某某对上述和解协议反悔时,其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某出谋划策,同意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代其书写执行申请;4、在广南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张某某申请执行异议的过程中,吴某某签发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张某某异议请求;5、在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等事由,通过检察建议方式建议法院中止执行时,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签发了对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不中止执行裁定的检察建议回复;6、吴某某签发了对张某某财产的两份执行裁定,并将其2个银行账户内共计1135620元人民币(含执行费13620元人民币)存款扣划至广南县人民法院账户内,因徐某某案发,该款尚未兑现给徐某某。  

(三)未造成被执行人张某某直接财产损失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实造成张某某直接财产损失的观点不能成立。检察机关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已对张、徐二人纠纷一案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中止执行,但广南县人民法院仍以国家公权力方式强制执行划扣张某某110余万元人民币存款,该行为实际上已致该存款脱离了张某某的有效管控和占有,使其无法支配、使用,客观上已经造成张某某的损失,即使将来该笔款项可能归还给张某某,但仅能作为挽回经济损失予以认定。此外,一审判决书中开远市人民法院对于没有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说理过于简单,缺少充分论证依据不具备说服力。

(四)保护伞方面。综上所述,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基于徐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一案已被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吴某某在徐某某的执行案件中提供了帮助和保护,故应当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综上所述,开远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导致部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文山州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