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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朝县检公诉诉刑抗〔2019〕1号

朝阳县人民法院以(2018)辽1321刑初7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二、被告人刘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医疗费39325.05元,护理费1290.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误工费5640元、营养费2500元、鉴定费172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53575.2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偏轻。

一审判决认定:2018年2月20日13时许,在朝阳县****村刘某丙家中,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因打扑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由邻居将其二人拉开后双方分别离开刘某丙家。在刘某丙家门前河套时二人再次发生厮打,刘某甲将刘某乙头面部打伤。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左颧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左侧眶内壁骨折、左眉弓处皮裂伤及右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甲不能妥善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刘某甲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他人的健康权,由此给原告人刘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没有丝豪悔意,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2004年3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前科,也应从重处罚。因此不能以其自愿认罪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刘某甲量刑偏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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