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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侯检刑一诉刑抗〔2020〕3号

侯马市人民法院(2020)晋1081刑初1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亓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期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院对被告人亓某某调整后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适当,不属于明显不当。

被告人亓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院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和只赔付被害人魏某某亲属4万元的情形,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实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亓某某对此予以认可,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亓某某家属又向被害人魏某某亲属赔偿1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开庭审理中,法庭要求调整量刑建议,公诉人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其赔偿数额、赔偿能力和取得谅解等新的情况,提出了判处被告人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该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审理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采纳。

二、侯马市人民法院(2020)晋1081刑初18号判决书中,也认定本院对该案的量刑建议非明显不当,却不予采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告人亓某某认罪认罚而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侯马市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是错误的。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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