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津静检一部诉刑抗〔2020〕2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以(2020)津0118刑初59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于某某盗窃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于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在侦查阶段已明确告知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此本院依据从宽处理的规定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经沟通,调整量刑建议为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于某某当庭表示认可并坚持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2020年10月14日,静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于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自侦查阶段起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现在一审判决后,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应当对其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刑初590号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认罪不认罚,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静海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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