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桐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县人民法院以(****)*****刑初***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张**危险驾驶一案判决:被告人张**犯****罪判处拘役*个月,缓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缓刑错误。抗诉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被告人张**因****罪于20**年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缓刑*个月,并处罚金****元。20**年*月**日,被告人张**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张**未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20**年张**因****罪被**县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也系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
三、根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南阳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关于缓刑的适用,对于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情节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判处缓刑错误,不应当适用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0日
附:
被告人张**现住**县**镇**村****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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