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子检一部诉刑抗〔2020〕3号
子洲县人民法院以(2020)陕083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升交通肇事一案判决王某升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1、认定自首无法律依据,该判决书认为,被告人王某升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请求路人报警,民警到达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王某升自首,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发生肇事后,保护现场及报警均系行为人的法定义务,不宜以自首认定。
2、量刑畸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升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酒精含量为90.05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的立案标准,即便未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的后果,亦不属于免于刑事处罚的对象,而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以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更不具备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应属量刑畸轻。
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王某升联系方式:1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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