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吴某县院吴检刑诉刑抗〔2020〕2号
吴某县人民法院以(2020)陕0626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宗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42164.56元。被害人袁某某不服吴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请求本院抗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1、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了被告人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查明被告人宗某某2016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吴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2018年10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吴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宗某某在2015年10月至2018年10月三年时间内对同一被害人袁某某实施了两次故意伤害。在2016年被判处刑罚后,不积极悔罪,仍在2018年因邻里琐事即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属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
2、被告人宗某某对被害人造成多处伤害,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事后不积极赔偿被害人,从而取得被害人谅解,以达到社会安定和谐的目的,不具备因赔偿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
3、2018年10月被告人宗某某在对被害人袁某某故意伤害后被公安局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时,便潜逃至2019年11月,潜逃时常达1年之久,期间公安机关无法抓获,后经被害人袁某某提供线索后,公安机关方才将其抓获。被告人宗某某案发后未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不主动承担其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审判,企图以逃避的方式躲避法律责任,其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无认罪悔罪表现。
一审法院仅仅以被告人宗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依法可以从轻情节而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畸轻,适用刑罚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县人民法院
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附: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吴某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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