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婺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702刑初119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一审宣告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导致本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条件不再具备,量刑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本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已明确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被告人李某某对本案提出的指控其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定性均无异议,同意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本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仍明确表示其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明确表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一审判决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改判并作出较轻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证据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违背了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的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的行为,恶意增加了司法成本,认罪动机不纯,故被告人李某某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上述情形致使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量刑均不当。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对量刑存在异议,致使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量刑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附: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