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袁检诉刑抗〔2020〕1号
袁某某人民法院以(2019)赣0902刑初71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单位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判决:被告单位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300000元;判处被告人钱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罪无误,但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给两家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
1、2012 年9月被告人钱某某提供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上高某某人造板厂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到某某银行高安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某某银行高安支行依据该份虚假的采购合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给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2013 年9月贷款到期后,钱某某先借款归还了贷款,然后又提供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上高某某装饰村料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申请续贷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某某银行高安支行根据该虚假采购合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及钱某某一直无力归还该笔贷款,至今该800万元贷款还有680万元本金未归还,给某某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
2、2012 年9月15日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签定了湖北省某某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工程造价为2.1741亿元 。由于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装修板材达不到合同要求,2012年9 月30日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湖北省某某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并签署了合同终止函。被告人钱某某明知装修工程合同已经终止,仍然继续利用该装修工程合同向某某市农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2013年2月某某市农商行依据该装修合同发放给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2014年2月27日贷款到期,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及钱某某归还了301万元,之后又拿湖北省某某医院装修工程合同、并提供了加盖了伪造印章的《关于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北省某某医院东院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文件,向某某市农商行申请续贷1699万元,并按银行要求增加了贷款保证人,续贷到期后该笔贷款的保证人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帮助偿还了424.75 万元、钱某某女儿钱某偿还了25万元。截至2019年7月18日,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尚欠某某市农商行12538392.82元贷款本金、利息14592725.68元,给某某市农商行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
二、被告人钱某某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单位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钱某某两次骗取贷款,均给相关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且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不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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