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哈伊区检诉刑抗〔2019〕4号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以(2018)新2201刑初69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以被告人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15万元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该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在本案中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伙同杜**虚假注册公司,在公司成立时被告人黄**借用他人身份证、房屋信息并联系代办注册公司,黄**对公司成立起了主要作用;公司成立后因杜**不在哈密,主要由黄**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好以后亦由黄**负责邮寄到指定的地方。故被告人黄**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一审判决认定从犯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9930411.19元,数额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明显不相适应,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通过注册成立虚假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5份,金额:67197184.83元,税额9930411.19元,价税合计:77127596.02元,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0日
附件:
被告人黄**现羁押于哈密市伊州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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