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孙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吉,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佳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8,000,000元为限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0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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