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刁金利。
被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珍珍,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刁金利与被告魏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胡文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金利、被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珍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魏某某骑驶雅迪助力车并载乘车人齐海燕在霸州市兴华路由北向南行驶,原告刁金利驾驶冀R×××××号轿车在该路魏某某车前顺行。双方行驶至事故地点,魏某某车辆与正在向右变更车道的刁金利车辆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魏某某和乘车人齐海燕受伤,构成交通事故。2013年6月9日,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霸公交认字(2013)第002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刁金利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齐海燕无事故责任。因原被告就损失赔偿不能达成协议,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停车费、拖车费、酒精检测费、汽车租赁费、汽车服务费、税费、保险费、事故罚款、营运损失等共计35235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某某辩称,我方只承担原告合法合理损失的70%;其他意见质证时发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
1、刁金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
2、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
3、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估价鉴证结论书一份,证明原告受损车辆损失为3900元;
4、停车、施救费票据23张,计780元;
5、酒精检测报告一份及酒精检查费票据两张,计800元;
6、出租车租赁合同一份,证明事故车辆所有人情况;
7、出租车营业税税票两张,计100元;出租车服务费票据一张,金额90元;
8、事故罚款票据一张,金额200元。
被告魏某某质证意见为,1、对估价鉴证结论书无异议,我方只承担70%,从发生事故至车损评估之日为6天;2、车损评估费没有票据,不认可;3、停车拖车费我方只承担从发生事故至车损评估之日费用的70%,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不承担;4、酒精检测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原告要求鉴定,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5、汽车租车费、税费、服务费、保险费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项目,不予认可;上述4项费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6、事故罚款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是法定赔偿项目;而且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是交警部门对原告的罚款,应由原告自行承担;7、营运损失未提供充分证据,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对于其主张的天数明显过长,其天数应为发生事故至评损之日。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5日22时,魏某某饮酒后骑驶雅迪助力车并载乘车人齐海燕在霸州市兴华路由北向南行驶,刁金利驾驶冀R×××××号轿车在该路魏某某车前顺行。双方行驶至事故地点,魏某某车辆与正在向右变更车道的刁金利车辆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魏某某和乘车人齐海燕受伤,构成交通事故。2013年6月9日,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霸公交认字(2013)第002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刁金利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齐海燕无事故责任。受霸州市交警大队委托,2013年6月1日霸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估价鉴证结论书,刁金利受损车辆损失为3900元,同时产生停车拖车费780元。
刁金利驾驶的冀R×××××号轿车车主为王国玲,2012年10月5日双方签订了出租车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霸公交认字(2013)第002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事实、确定责任的依据。被告魏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应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停车拖车费,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营运损失,根据事故处理及车损情况,对其停运时间酌情支持40天,标准为上年度河北省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原告主张的酒精检测费、汽车租车费、汽车服务费、税费、保险费、事故罚款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刁金利车辆损失费3900元、停车拖车费780元、营运损失5000元(45696元/年÷365天×40天),共计9680元的70%为6776元;
二、驳回原告刁金利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魏某某承担50元,原告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5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文锋
书记员: 陈立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