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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与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刁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彦红,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汉青,故城县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上诉人刁某二审时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在被上诉人张某处受伤,被上诉人张某及儿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上诉人刁某如何受伤,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如何承担,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且上诉人刁某按照工伤标准确定伤残等级,适用法律有误,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标准确定伤残等级。上诉人刁某原审按照工伤标准要求赔偿,应向其释明,如其坚持该诉请应仲裁前置,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故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高树峰 审 判 员  蒋宝霞 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贾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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