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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某与岳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刁某
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岳某
麻民延

原告刁某,现住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现住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麻民延,现住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岳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某对被告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某对被告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刁某负担。

审判长:苗冬梅
审判员:孙文广
审判员:杜志霞

书记员:张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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