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某
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岳某
麻民延
原告刁某,现住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现住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麻民延,现住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岳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某对被告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某对被告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刁某负担。
审判长:苗冬梅
审判员:孙文广
审判员:杜志霞
书记员:张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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