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辉,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门大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
刁某与门大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并于2018年5月14日14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刁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刁某负担。
审判员 呼金昌
书记员: 仝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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